欢迎访问辛集和平眼科医院官网!
电话:0311-83222447(门诊) 83209566(激光中心)
语言版本
中文(简体)
中文(繁體)
门诊电话预约
0311-83209566
0311-83222447
导航 MENU
首页
特色医疗
近视准分子激光中心
白内障科
眼底病科
青光眼专业
眼表疾病
斜弱视小儿眼科
肿瘤眼外伤科
屈光专业
中医眼科
角膜塑形镜
医院概况
资质荣誉
院长介绍
就医环境
科室介绍
精神内涵
眼科专家
医疗资讯
新闻动态
医院公告
健康中心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科学研究
Science research
什么是工伤保险
2021-10-27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寄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